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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规(医政)〔2011〕1号 2011年6月15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苏政办发〔2011〕)22号)精神,统筹调配使用优质医疗资源,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在镇江市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现将医师多点执业扩大到全省其余各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人:高鹏,联系电话:025-83620807,传真:025-83620810,电子信箱:gaop@jswst.gov.cn。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所在单位同意,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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