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提升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十八)加强社区工作力量配备。严格按照《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配备居(村)委会成员,城市社区由5至9人、农村社区由3至7人组成。对辖区人口较多、服务管理任务较重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社区工作人员。
(十九)创新社区用人机制。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居(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经过民主程序,担任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帮助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二十)提高社区工作者综合素质。积极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从事社区工作,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统一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建立培训基地,加大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省、市每两年至少对县(市、区)、街道(乡镇)分管负责同志培训一次,县(市、区)、街道(乡镇)每年至少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村)委会主任培训一次,对其他工作人员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切实提高他们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关心社区工作者成长进步。积极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培养发展党员,推选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成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大从优秀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
八、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建设保障机制
(二十二)建立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社区建设投入力度,将城乡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和社区管理服务站(综合服务中心)、综治办的工作经费、培训经费、人员报酬、服务设施以及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城乡社区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城乡社区建设项目引导资金增加到1亿元,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社区建设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适当奖励。积极争取驻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支持,引入民间资本,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社区社会化服务,逐步形成城乡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格局。要加强社区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二十三)加强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将社区工作用房和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专项规划,加大建设力度,完善服务功能。各县(市、区)和街道(乡镇)按照不低于3000平方米和15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由有关部门统一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每个社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最低不少于4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服务中心,为城乡居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把好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和工程验收等关口。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全程参与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验收。商品房销售前,必须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到位,经社区属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和街道(乡镇)签章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街道(乡镇)管理,归社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出租或改作它用。对目前社区没有工作用房和服务设施或者不达标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新建、购买、置换、改造、扩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