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社区民主制度。完善民主选举制度,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居(村)民会议或者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社区“两委”任期目标责任制,引导居民依法参与社区事务、财务和集体资产等方面的管理。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社区“两委”成员述职评议。积极采用民意调查、民情恳谈、民事协商等有效形式,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各项民主权利。
五、积极创新城乡社区建设体制机制
(九)推行社区“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服务管理体制。全面推行“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制,突出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强化社区居(村)委会职责,提高社区综合服务管理水平。按照“精街道(乡镇)、强社区”的要求,将人、财、物等直接下沉到社区,优化公共资源在城乡社区的配置。剥离社区居(村)委会行政事务,使其集中精力组织居民自治。城市社区管理服务站和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是在社区层面设立的综合服务平台,要在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积极承接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等事项。社区管理服务站(综合服务中心)要按照社区规模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每个社区都要设立综治办,综治办主任由社区(村)党组织书记或居(村)委会主任兼任,并配备专职人员。
(十)实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防止社区居(村)委会工作行政化倾向。凡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不得转嫁给社区;凡依法应当由社区协助的事项,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社区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要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大力压缩针对社区的各种会议、台帐、材料、报表,规范面向社区的各类检查评比和创建达标活动,除国务院纠风办批准的江苏省党群和行政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各地执行统一的全省城乡和谐社区建设评价标准,开展综合性的“和谐社区”创建活动。
(十一)理顺社区各类组织关系。城市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各类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定期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驻区单位等,讨论本社区重要工作事项,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居委会要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公司开展工作,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农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要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强村富民机制,为农民生产生活、增收致富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各地要研究制定促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大力发展城乡社区志愿者队伍,主动为其开展服务和活动提供帮助。
(十二)深化社区共驻共建共享机制。建立在职党员向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报到制度、党员志愿服务制度和党员社区表现评价制度;推行“社区兼职委员制”,由驻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兼任社区党组织委员,构建区域化党建格局。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委会、驻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积极推进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居民开放,推动社区服务性、公益性资源共建共享。有关部门要把驻区单位履行共驻共建义务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在评比表彰时主动听取城乡社区党组织、居(村)委会和居民群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