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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石家庄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2007修订)

  第十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做为个人年度考核必备内容之一,继续医学教育达标是岗位聘任、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年度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达标的判定标准
  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三、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2、乡村、社区医生(护士)应按照《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在乡村、社区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每年至少应完成20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中级以上卫生专业人员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3、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限内和执业周期内各年度要连续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不得间断。
  4、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学分12学分(不区别I类、Ⅱ类学分)
  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与职称晋升相结合。
  1、中、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修完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取得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学分,是申报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之一。
  2、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修完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取得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学分,是申报师级或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之一。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河北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河北省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是申报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之一。
  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结合。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应作为单位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2、各单位对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期内未取得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者,在专业技术职务续聘中可以不聘或缓聘。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与执业再注册相结合。
  1、办理护士执业再注册时必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有关学分证明。
  2、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手续中,必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及《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继续医学教育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各单位对各级卫生专业技术聘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达标,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
  第十八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拒绝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年度业务技术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或不达标。
  2、所在单位不得为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所在单位不得对其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4、所在单位在科研立项、评定学科带头人等方面不予考虑。
  5、所在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责令待岗培训;与有关部门协商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缓再注册或不予再注册,不予变更注册,注销执业注册。
  第十九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要求的,所在单位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年度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不得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科研立项、评定学科带头人、外出进修、外出学术交流、项目评奖、个人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同等条件下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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