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1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第9-10项两项合计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第1项和第3-10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审查授分。
第四条 学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其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学分分类要求如下:
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省级以上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三、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每年至少应完成20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四、其他
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合格者,核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并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二、省级项目承办单位应对参加项目活动并考试(考核)合格者,核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须同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对持有电子信息卡的学员使用电子信息卡登记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记录,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
四、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并全市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处罚。
第六条 学分登记和考核
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应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到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已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可通过管理系统审查记录,并将管理系统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电子档案打印存档。
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须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认定学分完成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每年5月之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及登记情况的审验工作。市医疗卫生单位的验证工作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安排。验证部门根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检查完成情况,完成规定学分要求的,在证书的验证登记栏中加盖“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验证部门公章。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