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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石家庄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2007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3
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条 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 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经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分(参加人员仅限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不超过10学分)。
  3、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
  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援外(援藏)医疗队累计6个月及以上,或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 - 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 - 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 4学分
  省级刊物            5 - 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 - 2学分
  内部刊物            3 - 1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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