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形式主要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认可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各级项目须符合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内容、形式、时间、学分和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与项目有关的相应工作基础,必备的教学条件和场所,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和人员。
3、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并有一定的专长或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每年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时间为9月。申报单位按每年申报通知要求,填写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国家级项目经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查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核准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的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批准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进行公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五条 每年申报次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时间为10月。申报单位需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填写《河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省级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形式审查后提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每年年底公布下一年度批准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六条 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举办前应到市继续教育办公室进行备案 。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后10天内,将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和参加人员名册复印件等材料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效期和备案程序按卫生部的相关要求执行。凡经批准公布的项目当年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与备案,该项目自动取消,拟下一年度举办则必须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经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跨年度,可在年内多次多地举办,无须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跨省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3周前将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和学分证书的发放管理按《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10%比例不定期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以按以班养班原则收取合理的资料费、实验费、听课费等学习费用。上述费用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