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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石家庄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2007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河北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载体,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三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第四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第五条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以及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六条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等应急培训和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各级卫生部门或人事部门组织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项目。
  第七条 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经卫生部批准的远程教育机构承办,包括以下三类:经卫生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卫生部认可单位、认可基地和有关学术团体举办,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此类项目按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 项目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十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进展;
  3、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
  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十一条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2、国内、省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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