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申报承办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执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按《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和管理水平。通过举办讲习班、研讨班、调研班等形式的教育,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深刻理解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原理,掌握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方法及发展规律,保障全省继续医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要求按《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或使用电子信息卡登记学分,作为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应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查,并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报告制度。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情况按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是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任职周期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拒绝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任职周期内未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不得申报或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得申请执业资格再注册。
第二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并作为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市继续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各县(市)区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医疗卫生单位和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年要进行自评。
医疗卫生单位应对本单位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并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县(市)区卫生局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列支和筹集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任务的完成。参加继续教育的个人也应承担部分费用。鼓励企业支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以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
石家庄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