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市、县(市)区二级管理体制。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管理,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均应设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和要求,做好本辖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登记、考核、验证、评估等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组织。石家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市卫生局、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和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学校、医学学术团体、科研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继续医学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市年度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申报及管理;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监督管理本市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及统计报告,对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检查和指导;组织协调本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在职教育、成人教育和培训任务等。
第八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作为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
1、贯彻执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本县(市)区年度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3、监督管理本县(市)区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及统计报告,对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检查和指导;
4、组织协调本县(市)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验证工作。
第九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明确职能部门,由科教科负责组织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查和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文件、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强化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中等医学职业教育学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要特别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要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第十三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 以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发展学科和市级重点学科为依托,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基础上,设立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
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可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