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卫生局、石家庄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石卫科教字〔2007〕3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河北省及我市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人事部《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认真学习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36号)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市人事局修定了《石家庄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石家庄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2、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3、石家庄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4、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试 行)
石家庄市卫生局
石家庄市人事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石家庄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人事部《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河北省人民政府1999年11号令《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36号),结合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是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应适应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医学教育,应适应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目的是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增强创新意识和能力,为提高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单位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进行)、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要求参加在职培训。
由市外调入或部队转业到我市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报到之日起纳入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教育资源,按照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