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满3年的应及时毕业;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6.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经省科技厅审定,对符合条件者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将取消其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达到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者,省科技厅负责向科技部推荐。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将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在年度科技计划中给予适当支持。省辖市科技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规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