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为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设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科技企业孵化器形式。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经省辖市政府(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 河南省科技厅负责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认定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则毕业企业在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3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 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