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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 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 免疫规划用疫苗、 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 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五) 对于调节水、 电解质及酸碱平衡一类的大输液等品种(大容量注射液), 探索统一价格、 定点生产、 分区域集中采购;
  (六) 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七) 通过上述方式仍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 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 采购机构可以寻找替代剂型、 规格重新采购, 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 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基本药物实行带量采购。 采购机构定期汇总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 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 明确采购数量, 实行量价挂钩采购。 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 可以采取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的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 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 对于一家企业无法满足供应的药品, 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企业供应能力及预测采购数量等因素,将全省划分成不同的供货区域采购。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双信封” 的招标制度。 投标人在编制标书时, 应当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并同时投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 配送能力、销售额、 行业排名、 市场信誉, 以及GMP(GSP) 资质认证、 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 保证基本药物质量。 经济技术标书合格后, 按照同一品规药品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得分高低, 确定进入商务标书评审。 商务标书评审原则上以包含配送费在内的最低投标报价确定拟中标药品。 同时, 防止明显不合理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 按照基本药物评审分类及采购周期内招标投标情况, 在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 对投标人实施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和商务标书评审。 评审委员会专家实行利益回避制度和责任承担制度, 保证评标专家独立、 客观、 公正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在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50%。参加集中采购评标、谈判等有关人员的名单在采购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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