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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47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 (试行)》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做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保障群众基本用药, 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 56号) 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品种; 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 统一配送;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 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 招标和采购结合, 签订购销合同, 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 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 品质良好、 价格合理、 供应及时, 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二章 采购机构与平台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 采购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 负责定期汇总本省基本药物采购需求, 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 利用采购平台具体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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