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和原始抵扣凭证信息及时比对、核查,建立评估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
2.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略)
附件1:
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
3.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建筑业
4.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6.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对建设方提供的这些设备,其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