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云南省部分地区骗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冀卫农基〔2011〕23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
卫生部关于云南省部分地区骗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情况的通报》(卫农卫发[2011]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立即将卫生部通报传达至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卫生管理、新农合经办和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讨论,从中汲取教训,查找管理漏洞,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督导检查、补偿公示、投诉举报、违规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完善准入退出机制,进一步强化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要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骗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发生,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
二、请各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开展对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的全面检查,新农合管理、医政和卫生监督等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新农合的管理规定,并积极协同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于组织、参与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公职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对组织造假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医疗机构,要坚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相关医务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对触犯刑律的个人,要移交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三、各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新农合基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要对新农合基金管理负领导责任。
各市检查结果要以书面形式,于6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