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厅验收。省厅验收合格后,增减挂钩项目完成。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重新上报验收。
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
1、调查摸底,建立档案。
(1)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可用于复垦挂钩的建设用地数量、分布、权属、利用状况及复垦潜力,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原则,制定本辖区近期、中期、远期增减挂钩工作安排计划,确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根据调查情况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统计库,为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开展工作提供依据。建立项目区档案,将涉及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的数据、文字、图像等资料,全面收集、科学整理、统一归档。
(3)在实施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对规划拟撤并村庄,先行实施,再向纵深推进。
(4)具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可先行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协调。
(5)凡搬迁、合并村庄需占用农用地的,对所有项目建新区统一加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示范区”标志牌,标明新建村庄的原址和面积、现址面积、节地数量、置换位置等情况。
2、全程监管,规范运作。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域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不得突破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增减挂钩指标管理台帐,对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
(3)项目区竣工验收合格后,认真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土地权属登记管理。要及时进行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和归档备查。
3、资金管理和使用
增减挂钩资金来源于拟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单位所交纳的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部分土地净收益。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区内拆迁、安置、补偿、复垦和挂钩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1)增减挂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工程顺利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增减挂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