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的意见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的意见
(同政发[2011]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大同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在规划建设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

  二、规划部门在审批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时,应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和用地大小。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园舍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山西省新(改、扩)建标准化公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要求(试行)》(晋教基〔2011〕21)等相关文件要求。

  三、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在规划建设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其设计和建设规模要与本小区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幼儿园建设方案,是该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转让、抵押和改变配套幼儿园房屋使用性质。

  六、政府保障性住宅小区配套的幼儿园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无偿移交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并同时做好相关审批证件及图文资料等所有档案材料的交接工作。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等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