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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项目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河北省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联动机制保障项目包括临时价格补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启动条件

  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在我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前,暂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

  (三)临时价格补贴的联动

  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同)连续三个月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临时价格补贴。

  ⒈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 对象按照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补贴标准要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

  ⒉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依据,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

  ⒊补贴时限。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三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启动后,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连续两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四)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联动

  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满六个月时,或者当年未采取临时价格补贴措施,但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超过3%时,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分别启动联动机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提高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联动调整标准可在参照并不低于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城乡低保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冀政传〔2010〕2号文件要求,切实发挥好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调查总队参加的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在今年11月底前全部建立完成,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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