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法院委托的价格争议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或者出具调解书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将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调解材料立卷存档,并将以上文件的复印件签字盖章后,移送人民法院立案庭存档。调解不成的案件,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也应当将调解回复函、调解笔录等调解材料复印件签字盖章后,移送人民法院立案庭。
10、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11、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可即时立案审理,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应当直接出具确认决定书。
12、对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对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协议内容,债权人可持确认决定书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4、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也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