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积极支持发展温室气体吸收汇,支持二氧化碳捕获、利用及封存技术研究和项目实施。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机制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构,研究确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适应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作为制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主要内容,根据本地区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建设规划、水资源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等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单位、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公众和气象部门的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合理引导资源开发和配置、产业发展和生产力布局等,大力培育区域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体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政府资金渠道,支持气候变化应对工程建设及相关科技研发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使用高效。吸收社会资金投入气候变化的科技研发工作,将科技风险投资引入气候变化领域。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对气候变化领域技术研发的投入。
第四十八条 采取鼓励和优惠措施,吸引国内外企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建立健全多元化绿色低碳投融资和环境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有偿使用和碳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实现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前提下的环境资源合理调配。
第四十九条 加强气候变化相关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加强气候变化科技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气候变化专家库。鼓励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参加应对气候变化国内外合作,学习和应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第五十条 推进气候变化重点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加强气候变化的科学事实与不确定性、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社会成本效益分析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选择与效果评价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强气候观测系统建设,开发气候变化监测技术、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和气候变化适应技术等。重点研究开发气候变化准确监测技术、气象灾害预测预警技术、提高能效和清洁能源技术、主要行业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与处置利用技术、生物固碳技术及固碳工程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