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加强森林防火,建立完善的森林火灾预测预报、监测、扑救助、林火阻隔及火灾评估体系。加强森林病虫害控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及防灾减灾体系,扩大生物防治。
第三十二条 开发和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技术,特别是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和修复、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等相关技术,降低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坚持工程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的方针,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加大重点流域和地区典型生态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积极推进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以及对三川河、涑水河、丹河、桑干河、七里河、十里河、滹沱河、浊漳河、文峪河等河流的全面治理,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尤其要加强对典型生态敏感及脆弱区的生态保护,对生态环境脆弱的牧区、林区、矿区和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依法设立禁采区、禁垦区、禁伐区和禁牧区。
第三十四条 积极推进矿山生态恢复,提高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同步治理矿区“三废”和地表沉陷,大力推进土地复垦并进行生态重建。通过矿区造林绿化、矿区现有森林抚育及保护、矿区荒漠化治理、湿地恢复等工程,恢复矿区植被,保护矿区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五条 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地表水、地下水资源,积极开发空中云水资源,增加可供水量。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加强水利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强水资源控制工程建设、灌区建设与改造,提高水利设施调蓄区域性、季节性水资源的能力,提高水资源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 加大水资源配置、综合节水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力度。重点研究开发大气水、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的转化机制和优化配置技术,积极支持开展以抗旱、防雹、水库增蓄、森林火灾扑救、生态环境保护等为目的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推进节水型城市、单位、企业(校园、小区)创建,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严格执行国家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研究开发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技术,加强生活节水技术、器具开发和排污管理,促进废水、污水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