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积极扶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深化风能、太阳能资源区划。鼓励火电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开发建设大规模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支持风电制造业技术进步和太阳能电池的深度开发,实现风电、光能设备国产化。积极发展太阳能采暖、制冷、日光温室、太阳灶等多种方式的太阳能利用设施。积极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推广满足环境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热资源供暖、供热水和地源热泵技术,研究开发深层地热发电技术。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电价,为可再生能源上网提供优惠条件。
第十四条 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沼气等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在粮食主产区等生物质能源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按照规划建设和改造以秸秆为燃料的发电厂和中小型锅炉。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建设沼气工程,合理配套沼气利用设施。大力推广沼气和农林废弃物气化技术,提高农村地区生活用能的燃气比例。
第十五条 加强能源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清洁利用,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支持焦炉煤气制甲醇和发电等综合利用,减少焦炉煤气放散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支持水泥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冶金企业高炉、焦炉等工业余热的回收利用,减少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消耗。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健全强制淘汰高能耗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制度,依法淘汰落后的能耗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排放生产工艺和产品的生产,强化电力、钢铁、焦化、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农业机械、建筑、商业和民用等行业的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十七条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按照“以煤为基、多元发展”的思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鼓励煤炭企业多元发展,积极发展现代煤化工,加大煤炭资源深加工力度,延长煤炭产业链,实现高碳产业低碳发展。培育壮大现代装备制造业、新型材料工业、特色食品工业、现代物流、生产性服务业、旅游等新兴产业。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努力降低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