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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的通知

  鼓励公众选择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自觉履行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规划和政策,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并对相关工作进行审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减缓气候变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能源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政策,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第八条 努力建设“气化山西”。大力实施煤层气、焦炉煤气、天然气和煤制天然气“四气产业”一体化战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鼓励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和其他非化石能源的使用比例,优化能源结构。提高煤的清洁高效开发和利用技术,

  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减缓由能源生产和转换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第九条 逐步推行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核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第十条 推行能源节约举措,降低能源消耗。优化火电结构,加快淘汰落后的小火电机组,发展单机600MW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大型联合循环机组等高效、洁净发电技术,降低发电的单位煤耗;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热电气多联供技术;加强电网建设,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降低输、变、配电损耗。

  第十一条 因地制宜开发小水电资源。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把发展水电作为促进山西能源结构向清洁低碳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煤层气产业,对地面抽采项目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政策,对煤矿瓦斯抽采及其他综合利用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煤矿瓦斯发电项目享受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鼓励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生产过程中能源浪费和甲烷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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