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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气象局制定的《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推动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对气候变化,是指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等手段,对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化造成的影响所采取的对策,包括气候变化的适应和减缓。

  第三条 应对气候变化应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减缓与适应并重的原则,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有机结合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原则,积极参与、广泛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目标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动低碳发展的政策和机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低碳投入,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低碳生产、低碳消费的理念。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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