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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1〕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媒体及广告媒介、社会组织、其他社会机构以及个人公益广告年度发布计划的制定、公益广告发布的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向社会传播良好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安全、应急知识,有利于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益广告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思想道德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

  (二)法制宣传类:依法行政、法治建设、法制宣传、廉政教育等;

  (三)生态文明类:动植物保护、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

  (四)公共服务类:卫生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慈善救助、禁毒教育等。

  国家机关发布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务信息、其他公共信息及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信息和主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此类信息及宣传片的管理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全市公益广告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公益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环保、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公益广告进行规划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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