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辖区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省辖市财政局应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第四章 验收材料及结论
第八条 企业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表》
2、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如下:
a.项目资金落实、管理和支出情况;
b.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的成果情况;
c.项目产品市场销售情况;
d.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e.项目验收时与立项时企业资产、销售收入、利税情况;
3、可以证明项目的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a.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验收前一个月的当期财务报表、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财务资料;
b.相关技术证明材料;
c.相关质量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a.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资料;
b.未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c.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d.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e.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未达到项目立项申请书计划投资额50%以上;
f.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企业所报材料,省辖市科技局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
1、验收合格:财务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申报书的各项指标,省科技厅颁发验收证书,财政厅全额拨付剩余款;
2、验收基本合格:财务验收合格,项目基本完成申报书的部分指标,省科技厅颁发验收证书,财政厅拨付60%余额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创新资金项目;
3、验收不合格:财务验收不合格,项目没有完成申请书规定指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余额经费;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创新资金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视实施情况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