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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郑州高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区管委会:
  为了做好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现将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根据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与《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创新资金项目验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满二年后进行,逾期仍不能进行验收的要写出报告。
  第四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郑州和洛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创新资金项目的验收,省辖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创新资金项目的财务验收,在组织财务专家对有关财务资料进行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基础上,提出财务验收意见。

第三章 验收工作程序

  第五条 省科技厅依据验收材料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结论意见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结论。
  第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到期或提前完成了申报材料计划所达到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质量指标后,主动与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联系,填报《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表》及相应附件,将验收材料报送省辖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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