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价成本监审项目、依据、程序、主要内容;
(三)对经营者成本调整情况及理由;
(四)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复杂的定价听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听证会前召开预备会。
预备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经营者或有关专家、学者对定价听证方案、对消费者、相关行业和经济社会的影响分析等重大问题,以及成本监审结论、有关概念、计算方法等专业性问题向听证人进行解释与说明。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三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六)送达回执。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纪律主要包括:
(一)听证会出席人员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
(二)听证人询问、听证会参加人发表意见和询问应当依照听证会程序进行,发表意见和询问之前应当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
(三)听证会参加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发表意见和询问,超时限的,主持人可予以终止,未发表完的意见可在会后以文字材料形式予以补充;
(四)与会人员须互相尊重,文明用语,不得用偏激言语攻击、指责、诋毁他人,也不得进行妨碍听证秩序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