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人员在听证会议期间,不得进行发言、提问,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定价职责的业务机构提出定价听证的方案(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也可委托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听证方案预案,经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机构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进行规范性复核,经部门领导审定后,安排定价听证工作;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定价听证,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听证提起后,应当及时开展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听证会的主持人、听证人、记录员;
(二)制定定价听证方案要点;
(三)按法定时效向社会发布相关公告;
(四)确定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和新闻媒体的名额;
(五)确定听证会的议程;
(六)制定听证会纪律;
(七)进行听证会所需的其它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项目和现行价格;
(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消费者、相关行业及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对听证项目实施后受影响的相关困难群体提出的减、免、补等措施;
(六)周边地区的价格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