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听证会前15日将审阅意见书面通知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六)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派不少于2人参加听证会,对听证组织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听证会的组成人员。除简易程序外,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人、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参加人、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记录员。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还应当设立旁听席和记者席。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设3至5名听证人。听证人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定价业务工作人员、法制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听证人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会后研究提出对听证会意见处理的建议,提出听证报告。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会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介绍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记录员;
(三)按法定听证程序主持听证会;
(四)有争议时,可适当协调,促进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表达;
(五)因特殊原因,可决定听证延期或中止。
第十四条 听证会设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和成本监审人。
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定价职责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有定价权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定价听证方案(受委托的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接受并回答听证会参加人的询问;
定价成本监审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在听证会上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接受并回答听证会参加人的询问。
第十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