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价政调〔2011〕9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省物价局制定了《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定价机关是指有定价权的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 定价听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设区市、扩权县(市)定价听证项目由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