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一)处罚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八条第二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占技术服务人员总数10%以下,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占技术服务人员总数10%以上20%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占技术服务人员总数20%以上的;
(2)因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造成人身伤害或医疗事故的;
(3)因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4)因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
(一)处罚依据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五十七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当事人有违法生育嫌疑,经调查仍不能查清事实,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
处罚标准: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参照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当事人所在地违法生育人员违法生育子女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数额确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第十六条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一)处罚依据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或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且没有造成当事人生育或者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1例,不主动配合调查的。
(2)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3)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造成当事人生育或者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2例以上的;
(2)曾因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造成当事人生育或者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4)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
(一)处罚依据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