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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初次违法,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多次收取费用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受到过行政处罚后,仍继续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造成人身伤害或医疗事故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孕检、节育手术等证明文件,初次违法,未经使用,主动上交或及时追回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2次(份)以上5次(份)以下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1人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6次(份)以上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2人以上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

  (一)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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