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石国土资〔2011〕130号)
正定县国土局、桥东区国土分局、长安区国土分局:
《石家庄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土地储备办法》已经市国土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滹沱河生态园规划区域土地储备工作,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滹沱河生态园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回(购),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有关县土地部门负责做好本县区域内土地储备储工作。各辖区土地部门配合项目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要配合辖区政府做好相关村(居)民和企业(单位)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不能出现不稳定因素,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滹沱河生态园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由市、县国土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后收回。
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标准按60万元/亩执行,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标准按72万元/亩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收储合同的按原合同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