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议统一规范的公示制度。公示内容要统一,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保障人口、家庭住址、家庭收入、补助金额、享受时间、就业状况、公示起止时间和举报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点要固定,要求在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公示栏,公示栏的面积、式样由市级民政部门统一规定,每季度公示内容用8K及以上规格的纸张打印张贴于公示栏下,公示后由公示负责人签写公示结果,并拍照留存备查。
第五条 社会救助对象的社会责任:
(一)积极接受、配合各级低保管理机构的调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信息,并对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做出诚信书面承诺,如人户分离应主动向村委会(社区)说明情况,并进行相关登记或办理低保迁移手续,1个月未登记的,暂停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未登记的,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确有特殊困难的,可根据实际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在就业年龄段内的,应参加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对无故不参加劳动的将视情节降低保障标准直至取消保障资格。
第六条 从事社会救助相关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群众观念不强、责任意识淡薄,接待群众来访以及申请人态度蛮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多次出现“人情保”、“关系保”,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群众反响强烈的;
(三)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救助资格,经查证属实的;
(四)以他人名义骗取救助金,擅自据为己有的;
(五)对救助对象恶意敲诈勒索、吃拿卡要,故意设置障碍向救助申请人索要财物的;
(六)其它违反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对不履行社会救助对象责任,不配合各级低保管理机关调查,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人员,适用以下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警告。
(三)暂缓或取消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