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财政部门职责:
1、会同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3、会同民政、审计部门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受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职责:
1、受县(区)民政部门委托,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
2、救助资金拨入代发金融机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划转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
(七)其它部门职责:
公安交警、城建客运、工商税务登记、房产管理、劳动保障、能源销售等相关部门和行业,应配合民政部门提供申请救助低保对象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便于对低保对象做进一步甄别,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应保尽保。
第四条 工作程序
城乡社会救助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查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社会救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居住地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助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和各种收入证明;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核发的就(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记录材料;
5、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6、其它需要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齐备的所需证明材料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按家庭收入情况批准享受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