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大同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管理,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实现社会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行使社会救助管理职权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服务对象。
第二条 社会救助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查处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社会救助监管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民政部门主管,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一)市级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起草、解释社会救助工作地方性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社会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编制社会救助年度资金用款计划,提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共同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稳定运行。
3、对群众反映且入户调查后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纳入救助范围的对象,督促各县(区)具体落实并办理;对群众反映、举报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已享受救助的对象取消救助资格并予以处罚。
4、组织县(区)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定期复核工作。
5、对县(区)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