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进行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第十四条 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第四章 低收入家庭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每个家庭成员的户口及身份类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类属性材料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每个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无异议的,填写《大同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明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大同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群众有异议的,须及时通知申请人本人。
(四)各县区民政部门对经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进行评估认定,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评估小组由5-7人组成。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的所有成员应主动配合民政、街道、社区居委会等部门的调查,主动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送交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经办工作人员应逐项核对,根据需要留存复印件或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