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大同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第二条 凡持有我市三年以上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的将被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以户为单位认定,采用家庭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的方法确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或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的;
(二)拥有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三)三年内购买或使用空调、钢琴等高档电器和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人均超过15平方米的;
(五)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六)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七)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八)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第三章 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五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