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安置残疾人企业最高增值税、营业税退、减税限额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8〕45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8号)调整了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现依照此标准,调整我市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最高增值税、营业税退、减税限额:
石家庄市内六区、矿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正定、鹿泉、藁城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月,井陉、栾城、行唐、高邑、深泽、无极、平山、元氏、赵县、辛集、晋州、新乐、灵寿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赞皇最低工资标准为510元/月。上述县(市)区所属企业安置残疾人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