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深食安办〔2011〕39号)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粤卫〔201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办拟定了《深圳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并已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深圳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科工贸信部门要依法对莱克多巴胺生产、销售情况进行清查。药品监管、科工贸信、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
农业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