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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9.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工程造价的0.1%计征。

  10.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矿石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资源回采率的高低为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回采率在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30元。

  11.为了安全、环保或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根据需要在水、电、气、热力等某些特定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提取1%用于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二)征收管理权限和方式

  1.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分行业征收。市级负责市直及城区所有应征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2.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可实行直征、代征的方式,各代征单位可提取一定量的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的成本费用。地税、住建、国土、房管、物价五部门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征收,严格把关,做到应征则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影响价格波动的原因、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5.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菜、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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