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鸭河、官庄工区,市直有关单位:
《南阳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南阳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精神,结合南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保护类资源开发和产业政策限制类产业。主要涉及住宿、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力、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1.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1.5%计征。
2.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3.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服务等行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4.房屋出租(含市场商场内门面、柜台租赁)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5.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6.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7.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5%计征。
8.房地产交易按交易额的0.5%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