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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3、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人员、业务、药品、财务“五统一”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4、进一步明确政府负责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必须设立一个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也要逐步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改革人事制度
  1、合理核定人员编制。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县(区)所属乡镇卫生院编制,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分类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晋编字办〔2007〕30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区)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
  3、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对在编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实行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补办企业养老保险,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改革分配制度
  1、依法科学核定工作任务。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2、建立工作任务考核机制。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确保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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