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落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为贯彻落实
《条例》,5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各市在今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要严格按照
《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进行。各市要停止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停止拆迁企业资格的审批工作,现有拆迁企业的资格自所实施拆迁项目完成之日失效。
《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实施的,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要加强对尚未完成拆迁项目的管理,做好协调督导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确保顺利完成拆迁任务。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市要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严禁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于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
《条例》实施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行为。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严肃处理,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资质的要吊销资质。同时,要加大执法稽查力度,完善健全现场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五、切实做好房屋征收拆迁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