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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收取和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收取和管理的通知
(冀建市〔2011〕41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2010年,我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问题的专题调研,各地和有关企业普遍反映: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收取和管理制度执行不统一、不规范;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不按时、全额退还,甚至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干扰了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秩序,也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负担。为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的利益,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按照2010年河北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现就调整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收取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二、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实行托管制度,由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代收、代管和代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保证金进行托管。托管机构应加强对投标保证金收取、安全保存和退还的管理,不得侵占或挪用。

  三、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保证金用于补偿其损失。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

  六、对全省重点支持的15家大型建筑企业、30家骨干优势建筑企业和100家专业优势建筑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以上企业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既可以采取现金交纳方式,也可以采取出具银行保函方式。上述企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保证金用于补偿其损失,不足部分由投标人额外赔偿。再次发生的,并将其调整出重点支持建筑企业之列,不再享受省重点支持建筑企业的各项支持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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