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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每年4月30日前,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依据对项目县建设资金的专项检查情况、项目县自评报告和绩效考评量化指标,对项目县进行综合考评。必要时,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工程、查阅相关资料等。

  第十条 项目县财政及有关部门对所报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四章 考评办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具体见附表)。

  根据不同的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项目县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现象,一经查实,对其年度绩效考评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因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及有关部门检查通报或处理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年度绩效考评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对绩效考评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相关项目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省财政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在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时,对绩效突出的项目县予以倾斜;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项目县,根据其整改情况相应作出继续保留或淘汰资格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项目县的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项目县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各项管理办法,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项目县可以参照本考评办法,制定县级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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