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和省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年度实施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央和省关于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及项目县的资金整合方案实施情况;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项目建设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等资料;
(五)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反映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建设等有关情况的统计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内容:
(一)方案编制情况,包括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实施方案、资金整合方案编制情况及专家论证材料等;
(二)资金整合情况,包括整合的项目内容、资金规模、资金到位情况、预期效益和目标的完成情况等;
(三)资金管理情况,包括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文件、项目检查验收情况、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等;
(四)组织协调情况,包括领导小组建设、政府会议纪要、总结汇报、领导批示情况等;
(五)信息宣传情况,包括在市级以上媒体的宣传报道、上报省财政厅相关信息等;
(六)项目的实施效果,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
(七)违规违纪行为,包括项目实施有无违规违纪行为、项目审计或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等情况;
(八)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县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项目县财政及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按规定要求向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并积极配合省级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条 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每年3月15日前,各项目县完成上一年度项目建设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